用人单位应保存几年的考勤表?

用人单位应保存几年的考勤表?

本期我们来关注

用人单位应保存几年的考勤表?

案件评析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者离职2年前加班证据,劳动者主张离职2年前的加班费能否得以支持。

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2年。则用人单位仅有义务提供两年的工资支付凭证以及考勤记录。现劳动者主张2年之前的加班费,用人单位未提交该期间工资支付凭证以及考勤记录,亦只能判决离职前2年的加班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对离职2年前存在加班的事实完成了举证,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反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加班事实不存在或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不应受2年的限制。劳动者的实体权利不因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消灭。

本案中显然持有的是第二种观点,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规定》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其法律属性为主张劳动报酬请求权,劳动者应当对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对加班事实完成举证,而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反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难以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则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一点与《劳动争议解释三》第9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2年之前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该证据,仍应承担加班费事实被推定存在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的加班费请求仍应获得支持,而不应受2年的限制。

来源:中智上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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